香港證監會 (SFC) 昨日發布了一項聲明,闡明部分 ICO 所發行的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範疇,並應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代幣本質各有不同

一般來說,ICO 項目會涉及由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出來的「代幣」。ICO 營辦方通常會向代幣購買者保證,所募得資金將用作開發數位平台或相關軟體,代幣持有人可於日後使用代幣換取該項目的服務。而某些持有人則是期望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轉售代幣,賺取投資回報。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ICO 所發售的代幣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性。但證監會最近觀察到某些 ICO 的條款及特點,可能意味著該代幣屬於證券範疇:

  • 在 ICO 中發售的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得股東權利,有權收取股息或者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
  • 如代幣的用途是訂立發行人和持有人間的債務關係,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資金和支付利息。全球最大比特幣交易所 Bitfinex 就曾在遭駭客攻擊損失 119,756 個比特幣後,發行 BFX 代幣作為欠條發放給用戶,BFX 代幣可以兌換等值的美金 (1 BFX = 1 USD),交易所會從每月獲利中提撥部分慢慢贖回 BFX。雖然 BFX 並不是透過 ICO 形式發放,但此種代幣便是一種債權證。
  • 若是 ICO 所募資金由營辦方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分享有關項目所獲得的回報,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舉例來說,俄羅斯總統普丁的顧問在上個月發起了比特幣挖礦 ICO,所發行的代幣稱為「俄羅斯礦工代幣」(Russian Miner Coin,簡稱 RMC),而 RMC 持有者可以均分該公司挖礦所得的 18%。

尚未禁止,但須註冊

不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依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界定,這些類型的 ICO 代幣均被視為「證券」。因此不論是經營此類代幣的交易服務、意見諮詢,或是管理及推廣此類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證監會的「受規管活動」。

聲明中指出,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聲明中沒有明確禁止相關的 ICO 活動,但仍呼籲投資者注意 ICO 所涉及的潛在詐騙及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