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份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在其官方報告中表態,認為 ICO 應受監管 後,不少地方的金融監管機構亦緊隨其腳步,相繼闡明對 ICO的看法。
8月1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緊接其後,宣布只要代幣符合「證券暨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簡稱 SFA) 中的商品條件,則應受管理局管轄。
8月24日:加拿大證券管理員(CSA)發出一則員工通告(Staff Notice 46-307),其中內容指出,一些基於區塊鏈的代幣應被視為證券。
8月24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一項「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此草案大部分內容都是針對非法集資活動,這些新規定將有可能會被用來打擊 ICO 項目的進行。
8月30日:以色列證券管理局 (ISA)成立委員會小組,就有關ICO 的監管而蒐集各界建議。
9月3日:韓國「數位貨幣專案小組(成員包括韓國金融監理委員會)」召開了聯合工作組會議,討論如何強化數位貨幣交易和商業模式的監管(當中包含ICO融資)。
9月4日:俄羅斯央行發出一份關於ICO和加密幣固有風險的公開聲明。該國央行在聲明中確認了其於2014年1月份時對加密幣和ICO的立場,指出他們會監察加密幣市場,並同時繼續制定一個與加密幣相關的監管框架。
9月4日:中國數個金融及行政機構聯合發布了一則 公告 ,直接涉及 ICO、代幣和數位貨幣的管理及處置。在該則公告中,先定義了ICO 的屬性,然後在緊接著的第二點明確指出「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並表示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 ICO,以及已完成 ICO 項目中的違法行為 ,以上內容依該公告發出日起即時生效。
9月5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SFC)發布了一項聲明,闡明部分 ICO 所發行的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範疇,並應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9月12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理局(FCA)發出一則公告,當中提到「ICO是否屬FCA的監管範圍」時,FCA表示:只能獨立處理每件案件才能確定。FCA預期許多ICO將不在他們的監管範圍之內,然而,根據ICO項目的細節及結構,FCA相信當中一些可能涉及到受監管的投資,因此參與ICO的公司可能處於受規管的活動之中。
9月13日:杜拜金融服務局 (DFSA) 向投資者發出警告,公開表示 ICO 有其風險。DFSA 擔憂 ICO 可能會被推廣給缺乏經驗的投資者,他們可能在沒有仔細權衡利害的情況下購入高風險產品。DFSA在該則聲明中明確表示,目前並沒有監管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內的ICO活動,DFSA唯一關注的只有投資者的風險。
最新加入監管議題的國家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Thailand)近日宣布,他們支持起草和實施有關ICO的監管規則。該委員會聲稱監管是必要的,因為某些ICO項目所發行的代幣可能會被視為受該國法律監管的證券,這意味著某些代幣可能受到證券法的約束。
該監管機構表示:
由於該些數位代幣在設計和實際意義方面可能會出現明顯分歧,有些(代幣)可能類似於證券,存在《證券交易法》下指的財務報酬、權利和義務。
該機構還指出,在某些情況下,ICO可能被用作欺詐或騙局的工具,有鑑於ICO的跨境性質,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和追索權可能會受到限制或不適用。不過,他們仍表示願意支持ICO,並會制定法律來對其進行規範。
以下節錄該機構的部分聲明: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鼓勵企業進行募資,包括具潛力的技術新創公司,我們亦明白ICO對新創公司解決資金需求所存在的潛力。假若一個ICO項目存在證券成份,該ICO發行人將需要遵守基於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職權範圍內適用的監管要求。
該聲明還進一步補充道:
…為了在支持數位創新與保護投資者免受潛在詐騙之間取得平衡,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考慮對ICO採取適當的方法,並歡迎私營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有別於中國的處理手法,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審慎態度似乎與日本的金融服務機構相似。日本對於加密幣的投資與發展接受度非常高,並且出乎意料地,日本當局採用了很有耐心的態度及方式:包括不對有限制性的規定操之過急,反而選擇等待與觀察。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同樣表示:
了解到技術新創公司營運的獨特環境,並意識到ICO可能暫未完全符合我們現行的監管框架。
泰國政府普遍對區塊鏈技術表示歡迎,因此SEC目前採取溫和的處理手法並不意外。八月中旬,泰國中央銀行與以太坊創辦人 Vitalik Buterin 舉行了一場會談,討論到泰國經濟及金融業的未來。雙方還特別探討了整合以太坊及區塊鏈服務商 (例如 OmiseGo) 的可能性,以改善泰國現有銀行系統與金融平台。此外,泰國的公共部門(如郵政業務)和國家鐵路公司已計劃落實應用區塊鏈技術。
(本文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及區塊客共同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