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是一門新興技術,在發展的過程中避免不了爭議與挑戰,但目前是否沒有解決的方法呢?在區塊鏈愛好者大會第二天的共通環境 (Environments) 主題中,大會就邀請到各方學界、以太坊基金會研究員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主任來跟大家分享區塊鏈在法令,以及技術上面對的熱門議題。
台大薛智文教授的 EPoW 區塊鏈獲最佳論文獎
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薛智文教授向與會者表示,他認為台灣應該要開發自己的區塊鏈,因此驅使他及團隊開發出 EPoW 區塊鏈,而相關的論文《EPoW: Solving BlockChain Problems Economically》更在投稿後不久就獲得「2017 ATC (IEEE Conference of Advanced and Trusted Computing)」的「最佳論文獎」(Best paper Award),這亦成功吸引到不少投資者主動與他們接觸。
「比特幣沒有加密為何稱為加密貨幣?」薛教授指這是在英文翻譯上的錯誤,「cryptography」指的是密碼的技術,然而在近代「crypto」的意思是簽章,被縮寫成「cryptocurrency」後就變成加密貨幣。薛教授認為用「數位貨幣」去形容比特幣相較之下更為適當。
薛教授指出,區塊鏈最核心的精神是互通,其價值來自於使用者,能夠適用於各行各業,機會與利益很大,但是多半尚未成熟。錢是一種文化的函數,若各行各業可以運用擁有自己文化的貨幣,對產業的發展將有不同。
目前區塊鏈面對較大的問題是能源消耗 (Energy Consumption),一天高達 900 萬美金,比特幣區塊鏈每秒的交易數量卻小於 10 筆,另外還有區塊容量及挖礦等問題。薛教授以目前主流的區塊鏈如比特幣、以太坊、超級帳本、 IOTA,以及台灣的 G-Coin 來作比較,並解釋他開發的 EPoW 區塊鏈使用到 Asynchronous Multiple Processing 技術,雖然很複雜但是是可行的,EPoW 旨在加速區塊產生的時間,並提升交易速度,相信可以比現有的區塊鏈快一萬倍以上。
薛教授還提到,在台灣推動區塊鏈面臨 2 大障礙,分別是個資法,以及缺法律框架,再來是台灣建立自主平台信心不夠,因此他鼓勵大家要開發台灣自己的區塊鏈,才是長久之計。
「要快,不要急!鏈了再說!」薛教授在總結時稱。
宋皇志教授:區塊鏈軟體開發有機會通過專利申請
宋皇志教授任職於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他在活動中跟大家分享了開發者普遍關心的專利問題。目前區塊鏈的程式碼都是開源,即便是以太坊的創辦人 Vitalik Buterin 也沒有取得任何專利,然而,據宋教授的觀察,到近三個月的區塊鏈專利申請竟成長了三倍。
電子前沿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在接受 Fortune 訪問時指出,在美國最高法院 Alice 案之見解下,大部分甚至於全部的軟體專利都屬抽象思想,而不具專利適格性。以太坊創辦人 Vitalik Buterin 在接受訪談時亦擔心區塊鏈會變成專利戰爭的一部分,從而扼止了創新。
宋教授透過美國、英國、中國及台灣的官方網站進行檢索,顯示目前已核准的區塊鏈專利當中,美國佔 40 件、英國跟中國暫時沒有,而台灣有 1 件。美國的 40 件專利集中在 H04L 數位資訊之傳輸、 G06F 電子數位資料處理及 G06Q 的行政、管理及商業等之商業應用。而台灣的專利是基於實體資產授信虛擬貨幣之系統及其方法。
進一步來看,美國已公開未公告 (即尚未核准) 之區塊鏈專利共有 489 件,三個月前才 100 多件,其中擁有最多的是 Master Card 的 14 件專利,若就專利分類來看,最多的是支付有關的專利,第二多的是通訊協定相關。而英國已公開未公告之區塊鏈專利共有 565 件,其分類的分佈順序跟美國一樣,很有可能申請人會同時申請美國與英國的專利。
整體上,申請最多專利的是澳洲創業家 Craig Wright 的 EITC Holdings Ltd.,而 Wright 曾在 2016 年 6 月向外宣稱是比特幣發明人中本聰。從資料顯示,目前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是在中國,已公開未公告之區塊鏈專利共計有 738 件。
然而,「這些區塊鏈專利真的會被核准嗎?」宋教授再以美國 Alice 案為例作進一步說明,在美國,多數律師認為軟體專利較難通過核准,而可以通過的軟體適格性條件是,軟體能「提升電腦本身之功能」或「促使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之進步」,有鑑於此,美國律師才會普遍認為區塊鏈專利難以被通過。
然而,鑑於 Enfish 與 Microsoft 的「自引用資料庫」判決最終能通過專利申請,再考慮到區塊鏈的特性,宋教授認為區塊鏈開發者依然有機會通過專利申請。
以太坊正在開發 zk-SNARKs 讓區塊鏈交易擁有隱私
以太坊基金會研究員陳昶吾與大家分享如何將零知識證明 (Zero-Knowledge Proofs) 應用在以太坊區塊鏈上。
零知識證明的基本概念是,證明者在不向驗證者提供任何相關的有用信息的情況下,令驗證者仍相信其論斷是正確的。
以比特幣交易作為對照組,比特幣區塊鏈中可以將交易驗證歸納成三個,分別是付款方是否真的持有這筆錢、付款方與收款方對應相同的金額,最後是付款方的錢已不存在。這是典型的比特幣交易驗證,從表面上來看只能看到地址及金額,我們卻不知道這個錢包地址的持有者是誰,然而,這樣子的隱暱性還是不足夠。
試想比特幣或以太坊在每台電腦中都有完整的帳本,加上交易記錄越來越多時,支付數位貨幣的行為模式即可能透露支付者的身份。舉例來說:若我固定在某一時間搭捷運、買咖啡,日復一日重覆一樣的行為,透過這些交易紀錄的時間、地點、 IP 地址就很可能被推測出某種職業。因此並非錢包位址以亂數的方式呈現,就能代表隱私性。若是能在一開始就能隱敝支付的金額,那麼就可能做到隱私性,因此透過零知識證明可以讓別人無法在區塊鏈上追蹤到我。
智能合約所面臨的法令議題將更困難 但也許有解決之道
在共通環境主題上的最後一位演講嘉賓是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郭戎晉副主任,他跟大家談到區塊鏈與智能合約的法制議題。他指出,區塊鏈的主要應用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並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均有可能面臨到法律議題。
第一階段區塊鏈 1.0(數位貨幣)是屬於貨幣應用階段,即如比特幣這類加密貨幣,以及交易系統、交易所等項目;接著是區塊鏈 2.0(智能合約)的契約應用階段,這裡可應用於行動支付、資產管理、貸款、保險及轉帳等;最後是進入區塊鏈 3.0(多元應用)的社會治理應用階段,例如:紅利點數、醫療、公共事業、供應鏈、物聯網及大數據等。
郭戎晉指出,在區塊鏈 1.0 的時候,數位貨幣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包含以下三項:
一,被視為法定貨幣的可能性;
二,如若被視為虛擬商品的話,其稅捐稽徵問題;
三,使用於犯罪行為中,其不法所得追徵與洗錢防制議題。
針對第一項,台灣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發表聲明指出,比特幣並非由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因此對於在國內的一切支付,是不具有法償性,並不可視其為真正意義的法償貨幣。在台灣,比特幣是被視為一種「虛擬商品」。至於第二跟第三項,目前是有現行的法令可以研擬。
在 2.0 的契約應用階段中,區塊鏈架構下運用智能契約所須克服之主要法律議題比 1.0 時多,一共有 4 類:
一,分散式帳冊及數位簽章的應用爭議;
二,取代公權力或第三方認證的可能性與適法性;
三,契約法基本原則可能面臨的挑戰;
四,「虛實整合」的問題。
郭戎晉表示,這些都是比較困難去處理的議題,而區塊鏈 3.0 涉及的範圍又更加廣泛。首先,當區塊鏈進入智能契約(2.0)以及公共治理應用(3.0)階段時,有必要正視在特定應用型態下,應否使所有用戶均可連結其個人的真實身分,這裡是要考慮到用戶身分勾稽的必要性。然而,於帳冊中揭露用戶真實身分,可能會引發隱私侵害疑慮,而除用戶身分資料所產生的問題外,於分散式帳本所披露的其他資料,亦可能因資料屬性,而遭致資料公開上所須慮及的個別法律議題。
他還特別提到,區塊鏈在台灣的電子簽章法適用上的潛藏爭議,主要是針對是否為公開簽發金鑰,再來是分散式架構與憑證機構 (CA) / 根憑證機構 (RCA) 的概念明顯存在衝突,更重要是電子簽章法中欠缺時戳 (time stamp) 的明文規範。
在最後,郭戎晉表示:
區塊鏈及智能契約對於傳統契約法基本原則帶來了挑戰。智能契約不必然等同於法律概念上的契約,另外,這些契約的締結是透過區塊鏈技術方式進行,衍生爭議對應管轄權的問題。但是,回歸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以上的問題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處理即可。
這意味著,如果能在一開始,尤其是在契約締結的這個階段就做約定,也許爭議的問題就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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