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在昨(11)日發出一則有關規則及標準的通函,主要針對在港的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詳述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港證監會聲明,該通函旨在提醒中介人注意有關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比特幣期貨合約,及其他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所涉及的任何金融服務的法律及監管規定,並提醒投資者應注意與該等產品有關的風險。
根據港證監會指出,若香港投資者想參與進如美國 CBOE 及芝商所已經或即將推出的比特幣期貨,需確認有關的交易所須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規管及獲得港證監會認可其交易服務。
香港投資者或可透過屬該等交易所成員的中介人進行比特幣期貨交易,這裡所指的中介人(就第 2 類受規管活動而言)不得直接為沒有經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II 部認可的交易所平台傳達比特幣期貨的交易指令。
依香港現行的法律及監管規定,比特幣期貨具有「期貨合約」的傳統特色,即使比特幣期貨的相關資產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但就該條例的目的而言,在該等交易所交易並受其規則所規限的比特幣期貨仍被視為期貨合約。
港證監會提醒業界,欲經營比特幣期貨交易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比特幣期貨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均須向該監管機構取得適當的牌照。
此外,該監管機構同時指出,市面上有其他形式的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包括加密貨幣期權、掉期及差價合約)供香港投資者選擇。視乎有關條款和特點而定,某些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可能被視為證券。因此,任何人士或機構在香港就該等產品提供交易、意見或管理服務,或以香港投資者作為對象提供該等服務,都可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遵守證監會有關發牌、操守及認可的規定。未獲得該證監會的相關牌照或認可的情況下進行此類活動的人士或機構,可能涉及觸犯刑事罪行。
證監會還別特提醒投資者,應當留心某些不受規管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所銷售的加密貨幣期貨合約、及其他與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期貨合約或證券定義,此外,有些交易平台可能完全在證監會的司法管轄範圍以外運作,投資者須注意使用該等服務的風險。
除此以外,買賣加密貨幣會涉及各種風險,包括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行為。港證監會進一步提醒投資者,在買賣加密貨幣期貨合約及其他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時,基於加密貨幣的投機性質及有關產品固有的槓桿作用,上述風險或會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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