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在本週四(14 日)發布了有關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新監管草案。此外,還就當地的數位貨幣交易所在基於《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 2001》下作為報告機構須執行的報告義務,向公眾進行意見諮詢。

該央行表示,這旨在確保他們能採取有效措施以打擊與使用數位貨幣相關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同時提升數位貨幣活動在馬來西亞的透明度。該央行行長 Muhammad Ibrahim 早在 9 月份時,已表示正計畫在今年年底前發布關於加密貨幣的監管指引,當中特別是與反洗錢及反恐怖活動融資有關的準則。

「我們希望在年底前能出台有關加密貨幣的指引:特別是有關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的準則。我們希望確保那些想參與到這一行業的人有清晰明確的指引。」Ibrahim 在當時向記者表示。

據週四發表的文件顯示,馬來西亞央行在經過數月的努力後,已擬議出相關的政策。這份監管指引草案將規定那些附合當地《反洗錢法》附表 1 所定義的數位貨幣交易服務的營運商,其必須作為報告機構來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要求和標準。這包括「透明度」義務,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向公眾提供相關信息,以便大眾能更好地理解和評估與使用加密貨幣相關的風險。如這一草案獲得批准,這些規定將適用於代表別人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的任何人或公司。

該央行指出,提升透明度將有助於防止加密貨幣被利用到各式犯罪或非法活動。另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同時向銀行申報其營運細節。如加密貨幣交易所在作為報告機構下未能申報其細節或遵守報告義務,將很可能觸犯《反洗錢法》的規定,甚至將從此被馬來西亞當局終止或拒絕其使用當地的金融服務。這意味著,加密貨幣交易所將需要核實其用戶的身份、監察加密貨幣交易,並適時向馬來西亞當局報告任何可疑的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該央行在文件中強調「馬來西亞國家銀行並不是要監管數位貨幣」:

對數位貨幣交易業務的「報告義務」援引,絕不意味著央行對數位貨幣的任何授權、許可、認可或確認。公眾必須留心,目前數位貨幣在馬來西亞仍不是法定貨幣。因此,數位貨幣的任何相關業務不適用於央行在監管各金融機構時的市場行為標准或安排。

簡單來說,加密貨幣交易所將與當地的其他報告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不屬於銀行範圍的房地產經紀人所援引的報告義務是一致的。因此,在該草案中亦作出提醒:

建議市民對處理數位貨幣以及那些提供數位貨幣相關服務的實體,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並評估當中所涉及的風險。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表示,歡迎公眾在 2018 年 1 月 14 日前,就是次草案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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