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轄下反洗錢機關金融犯罪稽查局(FinCEN)5 月 9 日針對「涉及可轉換的虛擬貨幣的商業模式」發布指導方針,據該文件顯示,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去中心化應用程式(dApps)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被視為資金傳輸者(Money Transmitters),因此必須遵循《聯邦反洗錢法》及執行客戶盡職調查(KYC)。
儘管該機關「並無特意設立新的法律法規和指示要求」,只是重新整合了過去 8 年所曾發布的文件,並針對「加密貨幣業者會在何種情況下觸及反洗錢法(AML)」再加詳細說明。
FinCEN 在指導方針中提到, dApps 的設計理念是:「不受任何個人或群體控制」,意味著 dApps 背後並沒有實體公司對其進行管理。即便如此,但若 dApp 具備「價值(金錢)接收及傳輸」的功能,其所有者和/或營運商則將被定義為「資金傳輸者」,因此應跟「加密貨幣自動販賣機」遵循相同的法規。
FinCEN 還提到,在 dApp 正式投入使用之前,開發人員並不符合「資金傳輸者」的資格,即便他們所開發的 dApp 將被用於發行加密貨幣或提供加密貨幣金融服務。另外,任何利用 dApp 來轉移資金的投資者和營運商,都將被視為「資金傳輸者」。
再來,FinCEN 的指導方針還可能會對其他的加密貨幣業者產生影響。以加密貨幣支付處理公司為例,線上錢包托管服務商 Coinbase 因持有客戶資金私鑰,所以也被列為「資金傳輸者」,即須受制於反洗錢法;而非託管式錢包「Blockchain.com」則將資金交由用戶自行掌管,因此可豁免規範。
另外,其他可被豁免規範的例子還包含:任何為「資金傳輸者」提供支援服務的個人;貨品或服務交易的支付處理者;受《銀行保密法》監管的公司之間的中介;交易期間,僅專注於匹配買賣方,而沒接觸到任何加密貨幣或法幣的去中心化交易所(DEX)。
FinCEN 不忘強調,交易期間執行「加密貨幣與法幣兌換或互換」的支付處理者,跟上述專注於「貨品或服務交易」的支付處理者服務性質不同、無法相提並論,因此不在豁免範圍內。
該機關的理由是,傳統支付處理公司只會跟受制於《銀行保密法》的金融機構合作,而此類機構「對買賣雙方完整的活動模式較為了解」,但當支付處理公司利用加密貨幣渠道時,「這種透明、可見性根本不復存在」,而唯一的出路就是按照規定,「以資金傳輸者的身分,履行報告義務」。
FinCEN 最後提醒,「任何不在法律豁免範圍內」的個人、平台和公司,都必須向 FinCEN 申請金融服務商(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牌照,同時制定反洗錢計劃,並向當局報告貨幣交易及任何可以活動。
熱門市場動態與新聞傳送門:
區塊客致力於發掘和整理各種與區塊鏈技術有關的內容,只要與區塊鏈或區塊客網站有關的合作和/或建議,我們都非常歡迎。請您發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