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當地媒體《Globes》報導,為了釐清納稅義務關係,以色列中央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資產,而非貨幣」,因此須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據報導,DAV.Network 的創始人 Noam Copel 曾於 2011 年間購買比特幣,隨後在 2013 年出售後獲利 229 萬美元。他在法庭上辯稱,「這些利潤是個人從業務過程中,因匯率差異所得」,所以比特幣應被視為外幣,而無須徵稅。但以色列稅務機關則認為,比特幣不屬貨幣而是資產,因此所得利潤應依法課徵資本利得稅。
審理此案的法官 Shmuel Bornstein 最後採信稅務機關的說法,並表示,比特幣作為一種加密貨幣,無法排除「它終將消逝,並被另一種數位貨幣取代」的可能性,實在很難設想比特幣以稅收目的被視為「貨幣」的具體後果,況且比特幣目前的法律地位尚未被明確定義。因此就「稅收目的」而言,比特幣不能被視為貨幣。
再來,根據以色列《銀行法》中的定義,貨幣須為「具體實際形體」,法院由此裁定, Copel 未能證明比特幣確實符合此定義,也無法驗證比特幣是「任何國家硬幣、紙鈔之官方替代品」。
法官最後判決,Copel 應繳稅款約合 830,600 美元,還須額外支付 8,306 美元的費用,但仍有權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判決。
以色列政府早在 2013 年就開始研究加密貨幣的稅收問題,以色列稅務機關向來主張加密貨幣是資產而不是貨幣,因此持有者應該繳稅,最終在 2018 年 2 月發出通知稱,加密貨幣獲利所得須繳納 20%~25% 的資本利得稅;而加密貨幣礦業或交易服務供應商除了資本利得稅以外,還須支付 17% 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