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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Facebook 旗下的加密貨幣 Libra 誕生,加速了全球央行法定數位貨幣的發展進程。自 Libra 之後國際金融組織對加密數位貨幣的態度發生了根本轉變。 2019 年 7 月國際清算銀行(BIS)總裁 Agustin Carstens 首次表示「支持各國央行加速發行央行數位貨幣」,並於 11 月任命國際清算銀行創新中心負責人主持 BIS 數位貨幣研發工作。
IMF 前總裁拉加德在任時也明確表示 IMF 將根據特別提款權(SDR)機制推出一個類似比特幣的全球數位貨幣(IMF Coin)。上任歐洲央行主席之後拉加德對數位貨幣也持肯定態度,12 月歐央行(ECB)一份名為《探索央行數位貨幣的匿名性》的報告透漏,ECB 正在開發保護用戶隱私的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付款系統。
數位貨幣對支付系統的變革在各國央行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多國央行正在研究區塊鍊和加密數位貨幣並展開技術測試,部分央行已正式出台數位貨幣發行和支付交易的相關政策:如歐洲央行、瑞典央行、加拿大央行、日本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烏拉圭央行已經在有限規模內試點發行了央行數位貨幣(CBDC);菲律賓央行則在監管沙盒制度下,支持私營部門法定數位貨幣(DFC)用於支付。另外,一些離岸金融國家或區域加密數位貨幣已進入技術測試階段,如巴哈馬群島、東加勒比貨幣聯盟。還有部分國家對加密數位貨幣的支付和使用給予稅收優惠:如 7 月 5 日新加坡稅務局正式公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對支付類數位貨幣供應免徵消費稅(GST)。但在這之前該國支付類數位貨幣被用於支付購買商品和服務時,被雙重徵稅。全球央行數位貨幣腳步越來越近。如果法定數位貨幣僅僅是用於擴展傳統法幣的支付功能,即通常所說的跨境支付寶,這與開放私人跨境支付相比有何優越性?央行數位貨幣將在哪些方面重構傳統法幣?
數位貨幣的優越性
數位貨幣既有超主權機構發行的,如 IMF 的 SDR coin(擬發行),也有主權機構發行的法定數位貨幣(委內瑞拉的「石油幣」),還有非主權機構發行的數位貨幣(Libra)。 2018 年國際權威機構「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和市場委員會(MC)」將央行數位貨幣定義為:不同於實物現金或央行儲備或結算帳戶的央行貨幣的新變體。基於發行者(央行或非央行)、形式(數位貨幣或傳統紙幣)、可訪問性(開放式或受限)和技術四個維度,將全球央行的數位貨幣劃分為通用型和批髮型。
按是否中心化,將貨幣分為代幣或基於帳戶的貨幣。收到代幣的人將直接驗證代幣是否真實,這類屬於「去中心化」貨幣;而中介機構將驗證帳戶持有人身份的數位貨幣,此類型屬於「中心化」貨幣類型。「去中心化」特徵使得央行數位貨幣比各央行發行的傳統法幣更難偽造。與其它類型數位貨幣的分佈式記帳不同,央行數位貨幣設有一個由央行集中管理的總帳,央行具有追踪支付的能力。
再次,傳統紙幣的現金管理成本較高,央行數位貨幣可以降低法幣的運行成本,同時提高支付效率,並便捷跨境支付。與此同時,在銀行普及率低,金融深度和廣度還比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數位貨幣能夠為公眾提供一種更安全、流動性強的支付方式,這種支付方式由國家信用背書,正常情況下不存在違約或者「跑路」。最後,層出不窮的私人數位貨幣給監管和貨幣政策帶來壓力,央行的數位貨幣可以增強市場可競爭性並保持市場紀律。由於央行對數位貨幣具有追踪支付的能力,因而法定數位貨幣有利於對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數位逃稅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管,法定數位貨幣為監管科技提供了大數據。在私人數位貨幣誕生之前發行,央行可以獲取數位貨幣的主動權。
顯然,若央行數位貨幣的先進性僅限於擴展支付系統的邊界,法定數位貨幣並不是非發行不可。央行可以選擇把跨境支付系統的功能開放給已有的技術上非常成熟的私人支付系統。鑑於當前私人數位貨幣大部分是支付功能,央行也可以選擇允許私人數位貨幣發行。那麼究竟是出於何目的讓各國央行積極發展數位貨幣呢?對發達經濟體而言,支付安全和金融穩定、對非主權數位貨幣的監管是發行數位貨幣的主要動力。而新興市場經濟體更看重支付效率和金融包容性,數位貨幣也是一種應付匯率貶值危機,“去美元” 依賴的手段之一。非央行數位貨幣的發行初衷大多出於提高支付和結算效率,如 JMP coin;也有虛擬資產,如比特幣;再次是普惠金融,如 Libra 。綜合起來,各國央行發行數位貨幣可分為以下情形:第一種是發行數位貨幣改進支付系統效率和提高安全性,典型的是新加坡,它們通過數位貨幣改善現有貨幣跨境支付體系效率;
第二種離岸金融國家或地區發行數位貨幣出於反洗錢和非法活動監管的目的,或者防止非法資產的轉移。而以挪威、瑞典等為代表的歐洲國家發行數位貨幣是為了將數位貨幣作為法幣的補充,以維護現有貨幣體系的穩定。還有一些石油美元國家如委內瑞拉,為了打破美元封鎖,減少對美元的依賴,發行可以轉化為法幣或者黃金的數位貨幣作為儲備工具,以維護幣值穩定和國內經濟正常運轉。央行法定數位貨幣的初級功能更可能偏向於零售電子支付,追求零售支付系統的方便快捷性和跨境支付的低成本。
如果央行數位貨幣僅僅是支付手段和計價手段在範圍上的延伸,或者功能上的進化,央行數位貨幣並不是非發行不可。一個類似於中國支付寶或者微信的跨境支付功能,對央行數位貨幣而言,意義十分有限。若發行央行數位貨幣僅僅是電子貨幣的跨境支付功能,不如把跨境支付功能放開給私人支付機構;或者至少是央行與私人機構合作實現跨境支付功能。不過顯然央行的數位貨幣不僅僅局限於初級的支付功能。法定數位貨幣在削弱美元霸權,反洗錢等非法活動的監管方面,較傳統法幣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
Libra 的產生讓世界看到了傳統法幣系統的某些缺陷,尤其是貨幣體現的結構性問題。但數位貨幣是否能夠解決一切?首先法定數位貨幣是一種貨幣,因此它應具備貨幣的四種基本功能:交易媒介、計價單位、儲藏手段和延期支付四種功能。幣值穩定是數位貨幣作為儲藏手段和儲備資產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幣值穩定是數位貨幣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018 年委內瑞拉發行全世界首個以國家為發行單位的數位貨幣,石油幣(Petro Coin)。該國發布《石油幣白皮書》,宣布將石油幣作為該國的國際記帳單位,同時石油幣還是該國國內工資和商品、服務定價的基準。石油幣也可以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儲蓄機制和公共服務的交換媒介,與其國內的商品進行直接兌換和自由流通。委內瑞拉政府定義每個石油幣都有委內瑞拉的 1 桶原油作為實物抵押。每個石油幣都有委內瑞拉的 1 桶原油(約為 137 公斤)作為實物抵押,並由國家資源礦產資源作為幣值支持,其中石油幣值支持佔 50% 、黃金佔 20% 、鐵佔 20% 、鑽石資產佔 20% 。可接受用美元、人民幣等法幣貨幣或者比特幣、以太幣等數位貨幣購買。由於委內瑞拉國內經濟不景氣,加上美國的製裁,通貨膨脹嚴重,石油幣價格極不穩定。石油幣的波動率,即 CBOE 波動率指數(VIX)都遠超各國法幣。石油幣在委內瑞拉政府倒閉的情況下,也存在無法兌換的可能性,委內瑞拉數位貨幣是失敗的。其次,數位貨幣的幣值穩定取決於國內經濟基本面和國家信用。數位貨幣是一個外生變量,無法解決通脹高企和經濟不景氣等經濟內生性問題;其次,數位貨幣是一個總量工具,無法解決產業結構單一和貧富不均等結構性問題。再次,數位貨幣設計的機制關係到幣值穩定。貨幣的交易媒介和計價單位是基本功能,而儲藏手段關係到數位貨幣的可持續性。
法定數位貨幣對中央銀行和貨幣政策的衝擊與挑戰
無論是法定數位貨幣還是私人數位貨幣,都不同程度影響著全球央行的貨幣政策及監管。加密數位貨幣首先影響的是一國貨幣供應量和央行的資產負債表。其次央行的數位貨幣對銀行傳統業務具有一定的擠出效應,數位貨幣將導致銀行等金融中介逐漸去中介化。
因此為了防止數位貨幣對傳統銀行造成過大的壓力,數位貨幣發展初期可能與銀行零售業務相結合。再次由於加密技術的存在,每一種數位貨幣都存在一定的壟斷性,這種壟斷性給發行貨幣的機構帶來了鑄幣權。以天秤幣為例,Calibra 是 Libra 唯一的「鑄幣」機構,導致其他機構沒有了該種貨幣的鑄幣權。 Libra 的發行基於一籃子法幣和政府債券儲備,因此使用一個 Libra,就需要對應一組法幣儲備資產,Libra 的使用者就需要對貨幣創造者支付成本,即鑄幣稅。由於協會對 Libra 使用者不支付利息,因此 Libra 的直接鑄幣稅是其抵押的一籃子法幣和短期國債能獲得的收益。由於 Libra 的儲備資產是法幣組合和政府債券,因此鑄幣稅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商業銀行的息差,以及商業銀行付給央行的存款準備金成本;另一部分是政府債券組合的收益,這兩部分的權重取決於 Libra 儲備資產中貨幣籃子中法幣和政府債券的比重,Libra 協會將享有大部分鑄幣稅。由於鑄幣稅歷來是法幣發行機構的專屬權力,因此,私人數位貨幣對法定傳統貨幣形成競爭,挑戰法幣地位的同時,主要的衝擊來自於削弱法定貨幣的鑄幣權。這正是美國國會要求停止 Libra 項目的主要原因之一。
數位貨幣在中國
早在 2014 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成立了法定數位貨幣的專門研究小組,以研究發行法定數位貨幣的可行性。據央行官員介紹,央行研發的數位貨幣的名字叫「DC/EP」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 。 2019 年 10 月中國央行易綱行長表示:「央行的數位貨幣將替代部分現金(M0)」。關於中國數位貨幣的機制設計,近期央行數位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表示:「央行數位貨幣採用雙層運營體系,所謂的雙層運營體係就是指中央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這兩層的運行體系,上面一層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下面一層是商業銀行或商業機構對老百姓」。中國央行數位貨幣有望在部分城市進行試點。
為了保證央行數位貨幣的順利推進,當前中國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數位貨幣的信息數據系統。其次,建立統一的數位貨幣指標體係與採集體系。同時對相關數位貨幣的指標統計和公佈實行公開、統一、透明的原則。同步發展監管科技,完善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監管的大數據綜合分析能力和信息追踪能力。再次,切實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出台與國際接軌的數據隱私保護法案。最後,建立數位貨幣幣值穩定的機制。密切關注數位貨幣對對傳統金融體系的基礎結構產生的衝擊。準確識別數位貨幣交易的風險,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對風險進行及時預警。加大數位貨幣犯罪懲治力度,加強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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