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隨金管會出台 STO 發行規範,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買中心」)今(20 日)釋出公告訂立證券型代幣發行及交易自營商相關規範,明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並宣布自公告日起施行。
區塊客 17 日曾報導,台灣金管會已發佈解釋令,正式將「證券型代幣交易業務」納入規範,超越多國立法進程,增設「自營商申請辦理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Virtual Currency)」業務,核准經營證券型代幣相關資訊服務、財務規劃的諮詢顧問業務,亦能進行代幣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其時,區塊客已接獲業內消息指出,「櫃買中心也將訂立自營商相關規範」,且據稱現階段已大致完成,短期內將發布實施。
除了「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外,櫃買中心還提出以下規範細則,以利監管:
- 「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法規附件;
- 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及
- 「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
正如區塊客去年 9 月報導,櫃買中心曾針對 STO 釋出管理規劃,重點探討台灣「證券型代幣的監管架構」,當中提及證券型代幣的管理制度將由金管會主導,櫃買中心作為監管機構,負責對平台業者(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監管。較早時候,知情人士已向區塊客透露,「先前頒佈的自營商規範應會有調整」。
依櫃買中心今日釋出的內容所見,重點還是落在「將募資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發行及交易納入規範」以俾利遵循,金管會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所以櫃買中心訂定「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當中值得留意,「按旨揭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由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爰訂定『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併同公告,俾利會計師執行查核時遵循」。(詳細內容請見:櫃買中心公告附件六)
而有關「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中提到,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以下簡稱為虛擬通貨業務)之業務人員,應登記為「虛擬通貨」之業務人員,並參加櫃買中心或其所指定機構,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等,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經測驗合格後始得生效。
職前與在職訓練的時數規範:
(一) 職前訓練: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前後半年內參加虛擬通貨業務之職前訓練六小時以上。僅經營虛擬通貨業務證券商之業務人員,除前揭六小時訓練外,應受六小時其他證券市場相關課程(應含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市場相關規範)訓練,合計為十二小時。
(二) 在職訓練:虛擬通貨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虛擬通貨業務之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六小時以上。僅經營虛擬通貨業務證券商之業務人員,除前揭六小時訓練外,每三年應受六小時其他證券市場相關課程(應含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市場相關規範)訓練,合計為十二小時。
至於負責內部稽核的人員,除應比照「業務人員」參加虛擬通貨業務課程,並受其時數規範外,其訓練總時數仍須符合主管機關對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在職訓練時數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