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DeFi)在誕生之初,由於還不具備幣圈所期待的「炒作價值」,向來是加密貨幣領域內最隱秘的圈子,直到今年 6 月, DeFi 借貸協議 Compound 發起「流動性挖礦」機制,讓投資者利用各種加密貨幣提供流動性,以賺取手續費而深受好評。
一時之間,由流動性挖礦帶起的「致富效應」引來眾多項目追隨,暴漲 10 倍、 100 倍的奇觀席捲市場,成功讓 DeFi 在加密貨幣市場掀起一陣熱潮。有人說,「DeFi 就像金融世界的烏托邦美好」,能將金融功能放到區塊鏈的數位帳本上,讓人們可以進行放款或借貸等活動,並在類似於儲蓄帳戶的數位帳戶中孳息,唯一不同的是,這裡不存在銀行這類傳統中介機構。
今夏,DeFi 項目如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隨之而來的監管疑慮也逐漸顯現。
論 DeFi 法律風險:「去中心化程度」成焦點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昱劭就指出,針對現行金融監管法令適不適用於 DeFi,現階段國內外都找不到答案。他續稱,在探討去中心化金融的法律風險之前,首先要了解 DeFi 所具備的三大特性:一、協議代碼通常是開源的;二、鏈上交易透明可供檢驗;三、允許使用者直接跟區塊鏈互動並控制資金。
劉昱劭解釋稱,所謂「法律責任」的本質在於規範「行為人」的「行為」,而從這樣的出發點去思考,或許能更有幫助。他舉例道,像是「中心化平台提供加密貨幣借貸服務」在「行為人」(中心化平台)與「行為」(提供借貸服務)並存的情況下,國外一般認為應受洗錢防制法、電支條例規範,並須遵循牌照准入制度、 KYC 及資金分離等規則 。
反觀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平台營運、維護多數仰賴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協議跟用戶互動的過程中似乎不存在任何主體或行為。以 Uniswap 為例,任何人都可以充當流動性提供者,並由用戶自行掌控資金,透過智能合約實現交易,因此不構成銀行法內所管制的行為,即平台向用戶「收受」款項、「吸收」資金。
但劉昱劭提醒,即便「沒有行為人」、「沒有行為」是個很好的抗辯,但也不能把它當成既定公式套在每個個案上,「畢竟,就算是去中心化也有程度上的差別」,而這點就主要取決於:一、平台管理者可否變動智能合約;二、私鑰保管的配套措施為何;三、去中心化治理機制是否上鏈;四、治理權是否足夠分散化。劉昱劭接著拋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假設平台管理者持有私鑰而可更改智能合約,是否就成為應負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否還可主張沒有控制進出資金,沒有「經營」行為,而不被規管?
或許是出於這樣的考量,目前有很多 DeFi 項目都會透過發行治理代幣的方式,讓持有治理代幣的投資者可針對 DeFi 項目的發展方向進行投票,盡量將自己的治理權分散出去,以降低「人為」掌控的因素。
空投治理代幣是否構成「有價證券」?
「流動性挖礦」熱潮下,集權治理是個問題,而項目空投的治理代幣是否構成「有價證券」也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爭議點。針對這點,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楊岳平辯稱,治理代幣跟治理公司的「股東權」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只要有「大股東」掌握多數控制權,就對項目未來的發展方向有發言權。他補充道,
治理代幣只要設有分潤機制,爭議性通常都會比較高,用空投發治理代幣的話,大方向沒有對價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構成「有價證券」。
對此,數位資產交易集團 MaiCoin 集團創辦人暨執行長 Alex Liu 附和道,「市面上的代幣多少都具備一些『有價證券』的特性,躲不掉的話,那就正面對決吧!」
另一方面,用戶還能向 DeFi 項目注資進而成為流動性提供者,這個過程就形成了「資金池」這一資金集中的管理模式 ,等於提高項目方捲款潛逃的機率,難逃監管。楊岳平提醒,
台灣每年都有十幾個非法資金池的判決,DeFi 團隊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話說回來,相較於傳統銀行,DeFi 資金池實際上並不由任何機構持有,而是交由分散式自治組織(DAO)來管理,嚴格來說,還算是一個「資產隔離主體」,關鍵在於,各國當局將如何定義這樣的主體,目前仍是個未知數。對此,楊岳平認為,
直接將 DeFi 納入既有法律體系當中,不見得適當。
楊岳平解釋稱,相較於傳統金融,雖說 DeFi 的技術風險較高,但本質上還是金融,「恐怕沒辦法達到完全不監管的境界,只是它們需要的監管方式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