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作為區塊鏈技術的第一項應用,從 2009 年第一顆比特幣挖出來,這套去中心化的系統,在眾人不看好下,至今已經穩定運作超過 10 年了,實現的雖然不是當初中本聰的「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卻是一個無法否認,成功的,受人信賴的數位資產,並且,
每天讓「數十億美元的價值」在全球移動、被保存。
但也因為比特幣實在太有用,各路人馬不管是黑的、白的都愛用,也伴隨了更多黑暗面的應用出現。
身為區塊鏈的信仰者,我不能只報喜不報憂,這個真心話新單元,我全面盤點了目前台灣刑事法院實務判決,以及國際相關調查文獻,整理出與比特幣相關的九大犯罪類型。讓大家知道在比特幣光鮮亮麗的背後,有什麼勾檔正在進行著,也避免人們涉入其中。
第一名:洗錢(幫助犯)
很多人不知道提供比特幣帳戶(交易所錢包位址)給詐騙集團,等同網路詐欺裡提供帳號的車手!
違反洗錢防制法(109 年度審原簡字第 31 號)
1.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掩飾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
2.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修正理由第 3 點:維也納公約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所申設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比特幣電子錢包,交付詐騙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予其等詐騙告訴人甲○○匯款、領款之用,係違反…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
所以有來歷不明的人,給你兩萬塊請你提供交易所經過 KYC 錢包位址時,要小心,「這個間接故意」認定很寬泛,很容易成為別人洗錢的幫助犯了。
第二名:詐欺(並取得比特幣)
市面上刑法第 339–1 條的加重詐欺罪態樣繁多,舉一個很黑心的例子(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014 號判決),例如此案手法是以開設數位資產交易平台,虛偽操作增加交易量,吸引不知情之會員投入交易,或以其他詐欺手段詐取他人之虛擬通貨,詐欺步驟拆解如下:
1. 開設、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Bitcoin)」交易平臺,鼓勵用戶開戶;
2. 在交易平臺上,刊登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購入比特幣的訊息,讓賣家上當,誤認有人願高於市值的價格買比特幣;
3. 刊登「延後支付賣家款項」公告:目的在於以拖延賣家發現遭詐騙之時間;
4. 刊登「調漲賣幣手續費」之公告:為促使賣家儘速將比特幣轉至交易平臺出售,本案中賣家上當,林○○等 5 人賣家趕緊將比特幣移轉到本案的交易平台並販售;
5. 製造假交易:被告在被害人平台帳號裡虛列現金金額, 讓人誤以為交易已成功,並獲得等價新台幣入帳。以此方式騙取本案林○○等 5 人所出售之比特幣;
6. 最後,眾人起疑心要求交易平台返還比特幣時,交易平台再發一個被駭客攻擊的假公告:「數位比特公司因遭駭客入侵,前後被盜 435 個比特幣,故數位比特公司已無力續營運」。
市面上有各種詐騙的名目,進行大規模、組織化的施用詐術,你真的應該小心保護好自己的資產,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平台,強烈建議在他人指示打幣 (虛擬通貨) 前,多做五分鐘的查核。
第三名:以比特幣為名義吸金
這種在網路世界裡非常常見,這種吸金案會爆發,多因被害人出面指控,經檢察官調查、起訴並審判,如下面 108 年金訴字第 139 號判決的案例:
1. 張○○等 4 人以網際網路使用臉書社團及 LINE 群組招募不特定多數人投資…比特幣投資方案內容為:
2. 投資 1,000 元可領回 1 萬 1,000 元,每增加投資 1,000 元,可領回報酬增加 5,000 元…而允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按照銀行法第 29 條及第 29–1 條規定,非銀行業者或個人,不得進行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法院認為,被告以投資比特幣、股票為名,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顯已構成不法吸金。
此種不法吸金犯罪,也穩居台灣前三大刑事有罪判決類型,但我要澄清的是,這邊吸金的客體是法幣(台幣或美金),比特幣變成是這些不肖份子吸引投資的幌子之一,因此在我看來,此種案型並非比特幣直接相關的犯罪行為,可以說「躺著也中槍」。
整理現行法院實務處理的主要的犯罪類型如下表:
當然,不只有這前三大類的犯罪行為,因為比特幣是金融屬性極強的數位資產,更有全球交易流通的性質,還有更多犯罪類型牽涉到比特幣,以下經參考相關文獻[註 4],舉出 6 個典型國際常見案例:
4. 網路敲詐
又稱為被害支付(Bitcoin as Ransom Payment),因比特幣具即時及匿名性特徵,被許多犯罪者用來要求被害人付贖的方式,以避免取款與被追查之風險。最常見的手法是利用綁架軟體(Ransomwares)對被害人電腦資料控制或加密, 再要求支付比特幣作為贖金,以換取回復原來狀態。
5. 駭客入侵 (竊盜):
Mt.Gox 為全球早期知名虛擬通貨交易,卻不幸於 2014 年 2 月遭駭客入侵,以非法途徑盜取比特幣,丟失的比特幣總額相當於約 114 億日元,約合四億兩千五百萬美元。最終,Mt.Gox 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破產保護[註 2]。
6. 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違法傳銷
須藉由組織不斷擴充,即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的收益,係基於介紹新投入者之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並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 (刑事責任) 。
7. 運用比特幣賭博
近日刑事局破獲國內首宗區塊鏈賭博網站,陳姓嫌犯為台大資工系畢業,先前在區塊鏈相關公司任職,離職後在國外網路空間架設基於 EOS 的「2020 總統大選」區塊鏈賭博網站[註 3],並利用 PTT 、臉書、通訊軟體邀民眾上網下注,被警方判定為刑法第 267 條經營賭場罪。
8. 暗網交易
於暗網等非法網站進行武器、毒品與兒童色情圖影買賣,買賣雙方並透過比特幣或其他虛擬通貨支付進行交易。例如網站「絲綢之路」(Silk Road)[註 4]讓客戶可在該網使用比特幣,購買和售賣安非他命、古柯鹼、海洛因和其他非法商品,讓紐約曼哈頓聯邦法院法官稱「最大的毒品販子」。
9. 網戀殺豬盤
「殺豬盤」指以網路交友之名,行股票投資、賭博等詐騙之實,以年輕貌美的女性為誘導對象,通過交友工具偽造身份,聊天、傾訴、培養感情,在博得受害者的信任後,再將受害者導向已設計的投資騙局中,並要求投入比特幣。
以上比特幣 9 個犯罪類型分享給大家,雖然身為科技中立性(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宣揚者,這篇文並非意在宣揚比特幣之惡:
區塊鏈、比特幣就像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科技本身是中性,其好與壞來自於使用者,價值判斷也應該歸因於使用者本身,而不該通通歸咎於科技本身。
比特幣是在某種價值觀下灌輸的產物,但不脫為一個新興科技工具,是人的行為賦予其道德或價值,好或不好,端看我們是如何利用。
參考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施志鴻《比特幣相關犯罪類型予因應作為之探討》
- 《BBC 中文網》: 比特幣交易平台 Mt.Gox 申請破產保護
- 《區塊客》: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
- 《關鍵評論》: 全球最大網路黑市「絲綢之路」創始人被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