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管會日前正式公告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本辦法」),代表台灣虛擬通貨產業的防制洗錢暨防資恐標準即將建立,而此時此刻正是台灣的絕佳時機,台灣擁有全球頂尖之軟體技術人才。
近年來,台灣虛擬通貨產業及相關應用屢獲國際融資及國際媒體報導,未來若可以將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等重要法制問題完備,將可有助於台灣成為全球發展虛擬通貨之產業重鎮之一。
筆者作為該產業的早期法律從業者之一,本文將全面盤點本辦法的特色,以及未來的建議方向:
本辦法特色
本辦法大量援引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十五項建議的實踐方式,未來預計將依照 FATF 新指引滾動修正:
- FATF 於 2018 年 10 月修正通過第 15 條建議中,提及各國應確保虛擬通貨服務提供者(VASP)受到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AML/CFT)的監管。 2019 年 6 月,FATF 就第 15 條建議發布監理虛擬通貨服務提供者之具體指引。本辦法中主管機關總說明也可觀察到,本辦法大量援引 FATF 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遵循 FATF 第 15 項建議等防制洗錢規範。
- FATF 最後已於 2021 年 3 月發布虛擬通貨業者洗錢防制指引草案(「FATF 指引草案」),並甫於同年 4 月結束公眾評論程序。 FATF 預計於 2021 年下半年討論並公告指引草案最終版本,包含重新修訂之虛擬通貨之定義、適用業者範圍、防制洗錢之具體建議作為及是否訂定「Travel Rule(旅行規則)」等。
- 因此,預計 FATF 新指引公告後,本辦法勢必將對照進行滾動式修正,包括本辦法第七條有關「Travel Rule(旅行規則)」之何時正式施行。
未採用分級管理機制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就虛擬通貨業者如何遵守防制洗錢及資恐之現行規範,主要依據業者之規模、營業種類或交易額度分級管理,並調整不同的適用反洗錢措施之密度,此分級管理機制亦與 FATF 指引草案所揭示針對不同之虛擬通貨業者規模、營業種類訂立風險係數,給予部分遵循之簡化措施相符。
相較而言,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所訂之各類事業,其營業種類、規模、交易量均有不同,然而本辦法並未根據適用主體的不同而調整相應反洗錢措施之密度。其實除少部分支持法幣入金之虛擬通貨交易所外,其餘虛擬通貨業者多數為新創業者,本辦法課與虛擬通貨新創業者近乎於金融機構等級的防制洗錢義務,是否造成新創業者難以承受的法遵負擔,值得持續觀察,不過,已經看到有兩家台灣業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宣布終止其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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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採取分級管制而採用一體適用的結果,可能造成台灣洗錢防制遵循成本過高,並可能導致台灣新創軟體及高科技人才外流的問題。
聲明制度
台灣虛擬通貨業之洗錢防制不會以特許或登記制來進行,而是採用聲明制度。未來相關業者有進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義務,金管會並得指定查核時機來進行查核,以確保業者已依循相關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及確實履行義務。此外據瞭解,金管會將公告虛擬通貨商業遵循洗防法業者名單,以供大眾查詢,了解哪些業者有確實遵循洗錢防制,並成為民眾選擇服務的參考之一。各別業者完備聲明文件資料時,即可以被列入公告名單。
一年調整期間
本辦法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據瞭解,金管會將給予相關業者一年的調整期間,代表於未來一年期間內,金管會若有安排審查並發現缺失,將先以輔導方式為原則協助業者落實本辦法的要求,而非直接開罰,預計可給予業者依定的導入緩衝期。
未來待解決問題
目前台灣並無「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內政部尚未核准設置「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潛在相關的同業公會可能包括「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無店面零售業」(補充:現行虛擬通貨在台灣被認定為無形商品,販售或媒合販售商品的網路業者即可能被認定為無店面零售),不過電腦商業公會、無店面零售業的成員多數並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的洗錢防制義務主體,產業特性亦多有不同,故現行如何推動虛擬通貨商產業自律,並確保台灣相關反洗錢措施的落實,實有疑義。
有無設置同業公會之必要?
台灣洗錢防制法第 5 條已將虛擬通貨商業業者納入成為義務主體,相關洗錢防制辦法及制度之訂定應徵詢「公會意見」:
台灣洗錢防制法於 2018 年 11 月修法,於第 5 條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納入管制,並立法明文大量洗錢防制細部事項應徵詢公會之意見:
- 第 6 條有關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規定:「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第 7 條有關客戶盡職調查(CDD)程序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第 8 條有關交易紀錄之留存規定:「辦理國內外交易…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第 9 條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義務規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此外,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業者)每兩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因主管機關未限定風險評估之方式及格式,預計未來也是應由公會匯集業者,共同討論合適的風險評估報告製作格式及發布方式。
可透過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要求虛擬通貨商業業者落實相關法令遵循
參照台灣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等金融機構等金融實務,通常會由其所屬同業公會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指引及實務參考做法,以促請同業執行洗錢防制等合規要求,例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指導同業業者落實法令遵循。
若能由「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帶領整體產業之洗錢防制義務主體,建立業者得以共同遵循之洗錢防制流程及作業標準範本,預計可降低金管會或相關單位的執法成本及管理難度,並提升台灣洗錢防制工作的落實程度。
可透過同業公會為消費者建立保護機制
同業公會可協調業者符合法令規範之功能,亦可協助制定與虛擬通貨有關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而這也是目前產業迫切需要落實保障消費者及打擊犯罪的必要措施。
近年以區塊鏈、虛擬資產為名,暗地為洗錢、吸金、詐騙等案例屢見不鮮,金管會亦多次發布虛擬資產風險警示:「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社會大眾從事相關交易前,應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務必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透過同業公會建立虛擬通貨消費者、投資人的保障及紛爭解決機制。
以 2019 年日本幣寶交易所遭駭客盜領爭案為例,日本幣寶(BITPoint Japan)遭到駭客攻擊,部分資產遭盜領,其餘資產遭日本幣寶凍結,台灣幣寶(BITPoint Taiwan)用戶資產因此受波及,然台灣幣寶受害者屬於「三不管地帶」,包括投資人非屬消費者,虛擬通貨交易所不是「金融服務業」導致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無適用餘地,導致投資人多數只能自力救濟,或是求償無門。
綜上,在台灣洗錢防制法令正式落地,相關配套措施應盡速同步開始進行,因此筆者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考慮不論透過「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無店面零售業」、或是設置虛擬通貨產業同業工會,應結合公會推動虛擬通貨商產業自律,並確保台灣相關反洗錢措施的落實。
撰文\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紘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