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克把推特大頭貼改成「無聊猿」JPG 圖,他在更換頭像後,於推特發文表示:
…. 看起來似乎是可替代的。
但很顯然,馬斯克並沒有購入無聊猿,其中一隻無聊猿的持有者 Larry cermak,立馬要律師發函警告馬斯克,要求下架其大頭貼,表示圖片中其中一隻是他的!
但合理嗎?
我認為這次馬斯克有道理。
無聊猿(BAYC)的著作權秘辛
很多人誤以為,BAYC NFT 的持有者,等於擁有無聊猿的 IP 權利,所以持有 BAYC 可以進行二創或其他商業使用,但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BAYC 只是「授權」你商業使用,絕對沒有把著作權(IP)「移轉」給 NFT 持有者,我們從 BAYC 著作權條款來看:
不太瞭解著作權 IP 授權生態的朋友們,若只看條款的標題很容易會以為,「我擁有 BAYC 的所有 Ownership(產權)」,但實際上,如果你看到第三款「商業使用」,你就會發現,它本質上是一個著作權「授權」條款。
「商業使用」條款大意為: BAYC 項目方授權持有者可以進行無限制、全球性的使用、複製以及展示其衍生性創作,並且也不會針對該商業性使用進行收費。
條款原文:
iii. Commercial Use. Subject to your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these Terms, Yuga Labs LLC grants you an unlimited, worldwide license to use, copy, and display the purchased Art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derivative works based upon the Art (“Commercial Use”). Examples of such Commercial Use would e.g. be the use of the Art to produce and sell merchandise products (T-Shirts etc.) displaying copies of the Art.
也就是你被授權商業使用,但不代表你擁有著作財產權,這是完全兩回事。
然後很多人不死心,認為 BAYC 一定不可能這麼沒有良心,不願意把著作權開源出來,其實,Ownership 條款裡還有第一條有文章:
i.: You Own the NFT. Each Bored Ape is an NFT on the Ethereum blockchain. When you purchase an NFT, you own the underlying Bored Ape, the Art, completely.(你擁有 NFT 。每個無聊猿都是以太坊區塊鏈上的 NFT 。當你購買 NFT 時,你就完全擁有了底層的 Bored Ape,即藝術品。
但這個條款可能跟大家想像的不一樣,這邊講的「art」藝術品,不是在講 NFT 持有者取得著作權產權,而是你擁有該藝術品作本身的某些權利,舉例來說,在實體畫作通常指的是所有權。而我過去多次強調,NFT 本身不等於所有權,而是一種數位資產「冠名權」,因此在本條款第一款提到的 Art,當你購買 NFT 時,你就完全擁有底層 Bored Ape 的冠名權。
有人說,這個「Art」應該擴大解釋為包含 IP 、著作權,而 BAYC 就是根據這條款把無聊猿的 IP 移轉給持有者,我會說這樣解釋有點太天真,一來你不是項目方,條款解釋權不在你身上,二來不現實,如果 BAYC 真的著作財產權移轉出去,會超級麻煩,以後 BAYC 自己使用無聊猿圖片、要推廣項目還要回頭找 NFT 持有人授權。
如果 BAYC 的律師不小心把條款寫成 IP 移轉,那我估計律師自己也要被 BAYC 告了。
如果無聊猿 NFT 持有者還在幻想自己是 IP 擁有者,那我最後請問一句,既然你都是 IP 擁有者了,你本身就是權利人,那為何還需要「BAYC 授權商業使用」呢?
這代表 NFT 持有者根本沒有取得 IP,只是取得商業使用、跟二創的授權罷了。
NFT 持有者拿馬克斯沒轍
因為無聊猿 NFT 持有者根本不是著作權人,無法主張馬斯克侵害著作權。更何況,縱使你有著作權,單純拿 JPG 圖檔換成大頭貼,沒有商業行為,我認為很有機會構成著作權裡的「合理使用」,也就是馬克斯的行為也不侵權。
NFT 持有者,在法律上,你對「別人拿著你的 NFT 圖檔換大頭貼」的行為,可以說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你根本沒有取得什麼法律上的權利,除了該數位資產的「冠名權」,表示這個圖檔旁邊,只有 NFT 持有者的名字(錢包地址)。
冠名權跟所有權,是不同的,也是一個更為次等的權利,這就是你花錢買到的東西。
結語
有網友說,「在 web3.0 討論法律,就是搞錯方向了,Web3 仰賴的是人治,提升個人及社群素養,達到人治自治的目標。」
但真是如此嗎? 在 Web3.0 當然還是要討論法律,這也是為何每個 NFT 項目都要有著作權條款,法律不是只有監管層面,法律還有在規範、調和人與人之間的經濟活動。講得更遠,區塊鏈技術的本質是「抗審查的科技」,對抗的對象就是法律制度,因此二者無法割裂討論,在 Web3.0 加密貨幣領域更是不能不談法律。
Web 3.0 離不開法律,不是單純「是否違法」,而是同時推動著全新的法律制度。
馬斯克換大頭貼這件事,確實值得讓我們深思,我的結論是:
NFT 是非同質化的代幣,但其獨一無二性,卻是要依賴某人/項目的承諾。
比特幣雖然是同質化代幣,但其背後的權利,卻是整條區塊鏈鏈上保護,整個網路協議共同保障的。
某種程度上,比特幣才是不可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