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今(1)日正式上路施行,並於即日起開始接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申領牌照。根據證監會(SFC)發表的過渡安排通函,6 月 1 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將有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可在未來一年內繼續營運,但必須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提交牌照申請。
香港證監會表示,「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為過渡期,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即日起的 9 個月內提出牌照申請,並確認將遵守監管規定,則可被視為「已獲牌照」,可繼續提供服務,直到證監會就其牌照申請作出決定。
香港證監會指出,過渡安排僅適用於提供「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至於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方面,則並無任何過渡安排。有意提供「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須受到香港的證券法例所規限,並僅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取得相關牌照後,方可展開業務。
為既有平台提供一年過渡期
上述過渡安排旨在為香港既有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夠的時間,讓他們能夠在申領牌照的同時,加強檢視並修訂其系統與監控措施,從而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另針對無意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則應着手以有序方式結束業務。
通函強調,參與過渡安排的虛擬資產平台業者,必須在 6 月 1 日前就 「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單純在香港設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殼」業務並不足夠,香港證監會的評估標準還包含:
a)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於香港成立為法團;
b)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是否設有實體辦公室;
c)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香港員工對於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權;
d)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關鍵人員(例如負責交易系統運作的人員)是否駐於香港;
e) 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並於香港擁有獨立客戶及真正的成交量;
f) 是否有可證明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於 2023 年 6 月 1 日前正在香港營運的其他因素(例如就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交易系統設立、交易安排及組織架構而言)。
非既有平台,不得開展任何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6 月 1 日之前「並非」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不具備資格參與過渡安排。
通函提到,這類平台在獲得證監會發牌前,不得在香港開展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務活動,亦不得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任何虛擬資產服務,否則將被視為無牌營運,屬於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