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這個月 6 日幣安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起訴違反聯邦證券法的隔天,Coinbase 也接到了被 SEC 起訴的通知,即便 Coinbase 創辦人暨執行長 Brian Armstrong 公開 4 項聲明回應了 SEC 的指控,但兩家交易所幾乎在同個時間一同被起訴,沒有持續追蹤事件的人們,很難不聯想中間是不是有共同被針對的原因?
Armstrong 公開回應 Coinbase 和幣安的訴訟內容兩者「不一樣」
Armstrong 在 Coinbase 被起訴消息傳出後,先後接受數家媒體訪問,他向 CNBC 表示,Coinbase 案跟幣安案本質上不一樣、訴訟的內容也不同,在 Coinbase 的案件中沒有任何涉嫌挪用客戶資產的指控,他作為執行長也沒有被點名、其他高階主管也沒有,SEC 對 Coinbase 的指控只是跟是否將加密貨幣納入商品還是證券的技術問題。 Coinbase 總部設在美國,從未經營對沖基金或是跟客戶進行對沖交易相關業務,而且所有財報都經過審計,客戶資金和資產皆分離,資金管理一切符合規定。
除此之外,Armstrong 認同監管機構在某些情況下提出修法,並提出一套新的規則要大家遵守,但尷尬的是,他從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 SEC 兩大主管機關中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SEC 更認為除了比特幣以外的加密貨幣都歸類於證券,這跟 Armstrong 對法律上的認知不同、法律也沒有這樣做出規範,而且這也不代表全球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立場。如果參照 SEC 的理解站在這樣的立場,加密貨幣產業在美國將不再存在,所以 Armstrong 別無選擇,只能走向法院。
熱臉貼著冷屁股?與 SEC 的溝通有多難?
Armstrong 在接受彭博社的訪問時,更形容他與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有過「非常難爭取到的」會談機會,但不單不見成效,還有感「被冷淡對待」。
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執行長,Armstrong 明白他的職責所在,因此每當有新上任的監管機構主席出現時,他都會嘗試先主動接觸,「當他(Gary Gensler)上任主席時,我飛到紐約去找他。我聯繫了他,我們的團隊也聯繫了他。我試圖親自與他聯繫。但不幸的是,我們當時無法跟他對上時間。我不確定為什麼我們不能成功排上他的日程。」最後,Armstrong 終於迎來了一次與 SEC 主席溝通的機會,但已經是在 Gensler 上任後的次年,Armstrong 獲得了一次線上會議的機會。
這個得來不易的機會帶來的是喜是悲?Armstrong 回憶道,「坦白說,這是一個非常冷淡的接見。」Armstrong 形容他們當時可說是抱著畢恭畢敬的態度,想要跟 SEC 主席了解到底他們該怎樣做。「我們恭敬地詢問他,『主席,你要求大家來做註冊,那麼我們是來註冊的。你希望我們怎樣做呢?我們該要跑些什麼流程嗎?』而我們得到他的回答是,『去和你的律師談。我不是在這裡給你建議的』。」
Armstrong 坦言,Coinbase 曾經跟 SEC 溝通很多次,但 SEC 從未給出具體的改善建議,甚至當被問起「希望 Coinbase 如何完成證券商的註冊?」,或是「我們(Coinbase)有個經紀人牌照,那可以啟用嗎?」,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Armstrong 表態直指,在沒有明確的規則跟指導下,監管機構這次的起訴行為是不恰當的。
法院要求 SEC 在 7 天內回應 Coinbase 請願書內容
就在 Coinbase 和 SEC 間不斷交火加密貨幣是否為證券的這幾天,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已要求 SEC 在 7 天內回應 Coinbase 請願書內容。這份請願書是在 2022 年 7 月時, Coinbase 遞交的一份文件,會有這份文件是因為 2022 年 4 月 SEC 警告 Coinbase 旗下質押的產品沒有註冊為證券開始的,Coinbase 曾搬出行政程序法發起質疑,要求 SEC 做出回應。
(編按: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是美國的 13 個聯邦上訴法院之一。其司法管轄範圍包括德拉瓦州、紐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對該範圍內的以下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美國德拉瓦聯邦地區法院、美國紐澤西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賓夕法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賓夕法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賓夕法尼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
請願書內文要求 SEC 告知哪些數位資產應該要被認列為證券,以及監管這些數位證券的規範為何,但顯然當時這個請願書並沒有得到 SEC 的正面回覆,因此法院現限時要求 SEC 給出答案。
Coinbase 法務長 Paul Grewal 公開說明,如果 SEC 對請願書的內容的答覆是「否」,根據法律, SEC 必須告訴 Coinbase,因為 Coinbase 有合法權利在法庭上質疑這個「否」,無論是來自於立法、相關規範的訂定,都要在執法前就將規則定好。
就在 6 日眾議院農業委員會的聽證會上,Grewal 就呼籲美國國會批准一份名為《數位資產市場結構討論草案》的法案,該案內容主要為區分數位資產,究竟是證券還是商品的規則,並劃分相關執法機構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