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多家媒體報導,25 歲林姓、 27 歲田姓男子因共同經營加密貨幣礦場,2 人為「省下」全年無休 24 小時不停挖礦的巨額電費,涉嫌偷接台電線路竊電,於昨(9)日遭桃園地檢署依竊電罪起訴,移送桃園地院審理。
檢方指出,林、田 2 男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總計竊電 136 萬 5024 度,折算電費共 555 萬 5647.68 元,經追查後發現,2 人經營礦場 15 個月又 26 天獲利至少 110.87 萬新台幣,偵查過程中,田男更坦言「若礦場要繳電費,恐因成本過高而無從獲利」,但竊電行為畢竟違法亂紀,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昨已請求法院將 2 人獲利沒收。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曾柏涵於去年 12 月 11 日指揮刑事局、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在 2 人位於桃園八德區桃鶯路租屋內查獲大批挖礦設備,起訴還指出,2 人為節省電費,私自從台電公司所有的「接戶線」架設 6 條未經電錶的導線入屋,且用彩券行看板遮蔽,經檢查 6 條導線都有電流通過,從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供電給屋內 118 台礦機、 1 台 WIFI 分享器、 9 台路由器及 1 台筆記型電腦。
檢警認為,2 人上游還有竊電挖礦集團,因除了桃園礦場之外,之前還以三峽四、介壽、三重一,三重二等代號,在新北、桃園一代經營 4 處礦場,但 2 人否認有上游集團指揮,檢方對林辯詞持保留態度,因此請求法院將礦機視為「犯罪工具」宣告沒收,否則發還集團仍可繼續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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