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管會(SEC)3 月 4 日宣布,眾委員進行投票後決定通過一系列修正法案,予以統一、簡化和改進證券發行規則,進而促進資本形成和擴大投資機會,同時保留並加強投資者保護措施。
根據現行法規,美國當局仍認定部分 ICO 項目涉及「有價證券的募集和發行」,因此事先必須向 SEC 進行註冊或取得豁免資格。換言之,如果要在美國發行 ICO,大致可分為兩種途徑:一、申請發行一般證券,正式登記;以 6 種「豁免」方式擇一發行。
不過,由於過程太繁複和嚴格,絕大部分公司都不會選擇第一種方式,而是應用 Regulation D 中的 Rule 504,特點是項目可開放給認可投資者和非認可投資者,但是不准自由向外推廣,集資上限定 12 個月內募集 500 萬美元。
然而,根據 SEC 的最新修正提議,在 Regulation D 中的 Rule 504 新規之下,項目方集資限額將調整至 1,000 萬美元。此外,其他擬議修訂發行規則的細節還包含:
1. 第二層的最高發行額從 5,000 萬美元提高至 7,500 萬美元;
2. 第二層的二級銷售最高發售價格從 1,500 萬美元提高到 2,250 萬美元。
1. 募資上限金額從 107 萬美元提高到 500 萬美元;
2. 通過以下方式修改《眾籌法》的投資限額:
.不對認可投資者施加任何投資限制;
.修訂非認可投資者的投資限額計算方法,以使他們在計算可投資數量的限額時,可從「年收入」或「淨資產」選擇數額較大者。
新聞稿指出,上述修正是根據 SEC 去年 6 月接獲的公眾反饋擬定而成,即日起將再開放徵求意見長達 60 天。根據 SEC 官方說法,「這次修法旨在解決豁免發行框架中的不足和複雜性,希望能藉此促進融資機會」。對此 SEC 主席 Jay Clayton 表示,
當前框架的複雜性使許多參與者感到困惑無比,特別是針對那些資源有限,卻必須花費巨額成本只為了理解我們規則的小型企業。 這些提議旨在建立一個更合理的框架,讓業者能個容易獲得資本之外,還能同時保留和加強投資者保護措施。
本站去年 8 月曾報導,Jay Clayton 接受採訪時表明,他個人雖不排斥新創發展,但同時也堅稱,「不打算為加密貨幣修改《證券法》」。 Jay Clayton 如是說,
我認為,很多人感到興奮的是,SEC 會為了適應這項技術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法規,他們投入了時間和努力,覺得那終有一天會成真。但我從一開始就已經清楚表態,修法這件事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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