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日前公開申明獲利型 ICO 受限於證券法後,立陶宛財政部 (MFRL) 6 月 8 日針對 ICO 發布指導方針。然而,MFRL 跟美國 SEC 不一樣的作法在於,立陶宛深入闡述了各類 ICO 的法規情景,細分出不同類別的 ICO 應適用不同的規定。
立陶宛是相當歡迎區塊鏈新創公司和企業的歐盟成員之一。
財政部長 Vilius Šapoka 表示:「我們不能忽視新興金融工具的發展和區塊鏈技術的熱潮。我們深信它確實能讓我們獲益無窮,ICO 就是最佳的例子,這就是它應該受到監管的原因。我們意識到,這個美麗、全新的加密經濟世界已經指日可待。因此,我們鼓勵並邀請 ICO 的參與者前來共同創造全新的技術浪潮。」
ICO 的類型界定
如圖示, ICO 代幣發行可分成兩大類:「不授予利潤或治理權利」和「授予利潤或財務增長」。
其中,「不授予利潤或治理權利」類型的 ICO 是指無獲利的應用型代幣,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將提供產品或服務 (受限於民法典)
- 被用作支付工具
- 具有慈善用途
接著,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特性,將會被界定為「授予利潤或財務增長」種類的 ICO:
- 具有證券特質 (受限於證券法)
- 具有眾籌項目特徵 (受限於眾籌法)
- 具有金融工具性質、具有組織和/或從事二級交易代幣的特徵 (受限於金融工具市場法)
- 從 ICO 獲得的資金集中並投入其他不同的項目 (受限於集體投資法、為知情投資者擬定的集體投資法、為專業投資者擬定的集體投資法)
反洗錢法及稅收影響
所有境內的 ICO 項目都必須遵循「反洗錢和恐怖融資法」,MFRL 已預告相關法規的第一輪修正案即將出台,用以打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非法活動。
Šapoka 進一步說明:「此指導方針主要是為了界定 ICO 的監管、法規、稅收及會計,讓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能在明確且透明的環境中合作無間。」
除了提供指導方針外,MFRL 還解釋了 ICO 企業和散戶投資者的稅收情況。對散戶投資者來說,「交易加密貨幣之所得,需按照 15% 的固定所得稅稅率徵稅」。
至於推行 ICO 的公司,如果其代幣不活躍或被用於派發股息/利息,其創始人將不會被納稅。另外,礦工因提供挖礦服務,所以需繳納增值稅,而於境內交易加密貨幣則免繳增值稅。
根據 MFRL 的數據顯示,去年在立陶宛所發行的 ICO 募資超過 4.7 億 美元,佔全球份額的 10%。
區塊客致力於發掘和整理各種與區塊鏈技術有關的內容,只要與區塊鏈或區塊客網站有關的合作和/或建議,我們都非常歡迎。請您發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