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香港證監會(SFC)法規執行部董事魏建新(Thomas Atkinson)出席論壇時指,當局對 ICO 及加密貨幣交易所衍生的詐騙事件感到擔憂,但鑒於部分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及 ICO 的架構已經超出監管範圍,現正與合規專才共同研擬恰當的監管方式,同時也會密切關注業者動態。
區塊客先前報導,香港證監會曾於 3 月下旬發表聲明指出,證券型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因此受香港證券法例規管。
針對從事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公司或個人有關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SFC 重申,在證券型代幣屬於「證券」的情況下,任何人如要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不論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任何人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從事受規管活動,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