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談叔
4 月 23 日,一則關於美國擬對加密貨幣交易加稅的傳聞,引發市場暴跌,比特幣一度跌破 5 萬美元,但還有一則更重要的新聞卻被忽略:美國對全球加密貨幣領域最具權勢的兩個部門即將聯手出擊,若此事最終被敲定,後果不言而喻。
新法案盼解決數位資產的管轄權問題
4 月 20 日,美國眾議員通過了一項最新的法案,該法案名為《2021 年消除創新障礙法案》(HR1602),目前該法案正在等待國會的批准,此法案的主要關注點在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關於數位資產的管轄權問題。
如果最終國會批准,SEC 和 CFTC 將各自派出人員成立一個工作組,而該工作組將就數位資產的法律、監管以及相關的問題進行主要管轄權方面的劃分。此舉將使得美國針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更加具有執行力與打擊力。
SEC 、 CFTC 管轄權的爭議由來已久
作為一種新型資產類別,加密貨幣的管轄權究竟歸屬於哪個監管部門?多年來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被釐清。長久以來,SEC 的管轄權在證券領域,比如:ICO 屬於發行未經註冊的證券,因此自然屬於 SEC 管轄;而商品期貨則屬於 CFTC 管轄,比如之前 CFTC 針對幣安的調查正是基於此。
但對於許多問題,雙方的管轄權限並無明確界定,比如:最近 SEC 對 Ripple 提起訴訟,根據 SEC 的管轄權,顯然是把 Ripple 當成了證券。對此,Ripple 公司則抗辯稱,Ripple 只是一種商品而非證券。並且 Ripple 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像是「如果 Ripple 是證券的話,為什麼比特幣不是?」
按照 SEC 的定義,一項資產是否屬於證券,要看持有者是否將其看作未來可以產生回報的投資。從這個角度來說,Ripple 確實和比特幣類似,如果是證券,則雙方都是,如果不是的話,則雙方都不是。然而,SEC 前主席 Jay Clayton 曾在 2018 年明確表示:「比特幣不是證券」,無疑對 Ripple 的訴訟帶來一定的難度。
美國兩大金融監管機構成立工作組,或使監管效率更高
由於 SEC 和 CFTC 各自為戰,工作效率難免低下。而此前,兩個部門已經有過聯合執法的合作先例,以數位資產交易 App「Abra」為例,2019 年,Abra 向客戶提供通過加密貨幣購買股票的服務,從而先後引來了 SEC 和 CFTC 的處罰。
對於 SEC 來說,Abra 提供的是一種基於股票的合約交易,而任何基於股票的衍生品都屬於 SEC 的監管範疇;對於 CFTC 來說,既然虛擬貨幣屬於商品範疇,那麼基於商品提供的合約產品自然在它的管轄範圍。
由此可見,SEC 和 CFTC 共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兩個主要部門的監管效率,不僅可以在事前區分好管轄範圍,也防止了多頭管理的情況。此次法案的通過,則為雙方合作執法剔除了制度上的障礙。
當然,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來說,除了 SEC 和 CFTC 以外,還有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等,都具備加密貨幣領域一定程度的管轄權,此外還有地方性的監管機構比如紐約金融服務部(NYDFS)等。
可以預見,《2021 年消除創新障礙法案》的成立,為提高監管效率掃除了部分障礙,但在一定時間之內,多頭監管的現象將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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