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3 月 31 日表示,「加密貨幣是財產,能夠以信託方式持有」。當時,高等法院法官陳靜芬(Linda Chan)正在審理 Gatecoin 清盤案,她表示,
在香港,已有多家法院針對加密貨幣授予臨時專有禁令,而沒有任何一方曾提出過「加密貨幣不是財產」的說法。
這位法官指出,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對「財產」的定義很廣泛,這一點在中國也有類似的先例,而美國國稅局(IRS)也出於稅收目的將加密貨幣視為財產。
根據法院判決書,法官認為,加密貨幣滿足了作為「財產」的 4 大標準:
它是可定義的,可由第三方識別的,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擁有權的性質,並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穩定性。
況且,目前沒有任何公共政策反對法院承認加密貨幣具有財產地位。香港高等法院由此認定,將「加密貨幣視為財產」並無不妥。
根據律師事務所 Hogan Lovells 的分析,這項裁決意義非凡,為香港司法體系在處理涉及數位資產的案件時,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判例,而闡明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也使得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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