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 9 月試圖駁回美國證管會(SEC)的訴訟之後,幣安(Binance)及創辦人趙長鵬(CZ)近日再次向法院要求駁回訴訟,主張 SEC 並未滿足提起訴訟的法律要求,並針對 SEC 所提出有關「投資契約」的論點進行反駁。
「投資契約」與否,誰說了算?
幣安在周二提交的文件中表示,美國 SEC 的訴訟主要針對「客戶點擊網站、從其他匿名代幣持有者那裡購買代幣然後登出」的交易,但是在上述所有的交易當中,都不存在與促銷者簽訂關於向同一家商業企業進行投資的合約。
此外,幣安還辯稱 SEC 忽略了「投資契約」必須逐筆交易進行確定的要求。
負責營運 Binance.US 的公司 BAM Trading 、 BAM Management 周二也提交了類似的文件,指稱 SEC 未能清楚說明平台上的數位資產交易何以構成「投資契約」。這兩家公司表示,關於如何將「投資契約」一詞套用在數位資產身上的問題,應由國會議決,而非由法院斷定。
幣安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讓 SEC 贏面更大?
美國 SEC 上周向法院提交補充簡報,表示幣安最近與美國司法部達成 43 億美元和解協議,意味著幣安很清楚自己在美國營運,為美國客戶提供服務,並利用美國境內的基礎設施進行交易,讓 SEC 在這場訴訟中更站得住腳。
對此,幣安在周二提交的另一份文件中強調,早前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和解協議(刑事),與 SEC 對幣安的指控(民事)並無實質關聯,更何況 SEC 指控幣安違反的《證券法》與美國司法部指控幣安與趙長鵬所違反的《銀行保密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之間並不能相提並論,因此不應被視為針對該公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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